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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欧盟有望在今年年底前通过建立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的法规,目前正在进行三方会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之间进行的非正式谈判,涉及委员会,在双方立法者提出的修正案的基础上,商定一项共同的法律行为方式)。简而言之,CBAM 将对某些进口产品(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征收碳价,该价格将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中的二氧化碳配额价格相仿。理论上,碳价的均等化应该会在欧盟和第三国的制造商之间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该文书的目的是保护欧盟免受碳泄漏的影响,同时允许采取更严格的国内气候缓解政策,旨在到 2030 年将排放量减少 55%(与 1990 年的水平相比)。

《最不发达国家与中美洲条约》(CBAM)引发了无数争议,尤其是在其与《关贸总协定94》(GATT 94)以及世界贸易 电报数据库 组织成员国缔结的其他多边协定的兼容性方面。然而,在这篇博文中,我将指出CBAM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发展权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而这两者对最不发达国家(LDC)都至关重要。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气候法的核心。根据《巴黎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将根据不同国情,体现公平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实施”

《》和《京都议定书》中也有同等规定。

这一原则通常被理解为国际气候法中公平性的体现。一方面,它承认大气是全球共同的资源,所有国家都有责任 如何在电商中使用排名追踪器 轻全球变暖的影响。另一方面,它指出并非所有国家对历史温室气体排放都负有同等责任,而且减排能力也各不相同。发达国家被认为有义务在气候行动中发挥带头作用,为其他国家留出充足的时间来提升自身能力。各国在《巴黎协定》下提交国家自主贡献的做法就体现了这一点,各国在《巴黎协定》中阐述了其预期的减排目标。平均而言,发达国家宣布的减排目标,尤其是在短期内,比其他国家更具雄心。

通过调整边境碳价,CBAM 将严格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 规则扩展至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该法规 印度号码  全面生效后,进口商有义务交出 CBAM 证书,其价格与欧盟 ETS 配额相同(目前约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70 欧元),以覆盖进入欧洲市场的产品所含排放量。同时,该法规规定了非常有限的例外情况。法律上,只有原产于与欧盟 ETS 挂钩的“限额与交易”碳定价体系的国家的产品才可获得豁免,目前这些国家仅限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成员国(请注意,电力进口也有特定的豁免机制,但这与本次讨论无关)。此外,事实上,在原产国支付了与欧盟 ETS 碳价相当的价格的产品将获得 CBAM 法规规定的财务义务豁免。最不发达国家没有例外,因为它们对气候变化几乎不负有责任,而且目前实现工业脱碳的可能性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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