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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生活方式也与之息息相关正因如此

此外,讽刺的是,“享受(导致流离失所的)发展成果的人未必是承担风险的人”(参见Hari Mathur,1995)。只需看看水电大坝项目就能理解这一点。这些项目通常建在没有电力的农村地区,其收益(所发电力)并不能惠及因项目而流离失所的人们。因此,这些做法造成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不仅没有惠及弱势群体,反而进一步损害了他们。这显然违背了社会正义所追求的分配正义。

双重身份认同(DID)还会加剧已存在的脆弱性,造成进一步的不利因素和边缘化。换句话说,某些群体,例如原住民、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受DID后果的影响更为严重。例如,对原住民而言,土地不仅仅是一种资源;它具有精神价值,国际人权法赋予原住民特殊的土地权利,包括除少数例外情况外,未经其自由和完全同意不得迁移。因此,被迫离开祖传土地会带来更大的影响,并严重扰乱他们的生活方式。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

在家庭独立安置和重新安置过程中存在结构性或系统性歧视,对某些群体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在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方面,尤其是土地方面的性别歧视,导致在提供流离失所后救济时出现歧视性做法。一项针对印度特赫里大坝(该大坝导致约12000多个家庭流离失所)的研究指出,重新安置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这加剧了女性财产所有权的缺失。这些做法明显损害了社会正义所体现的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前进之路:以人为本的发展

在某些情况下,流离失所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 Viber 手机数据 要求来证明其合理性。这可以从相关人权文书的限制条款中推断出来,特别是那些规定住房权、财产权以及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某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的权利的条款,这些权利是DID经常侵犯的一些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第11(1)条承认的适足住房权,除其他外,包括免受强迫驱逐和对享有该权利的其他干涉。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在第7号一般性意见中将强迫驱逐定义为在未提供法律或其他保护的情况下将个人/人民非自愿地迁离其家园和/或土地,这构成对住房权的明显侵犯。因此,国际人权法禁止强迫驱逐。

然而正如定义本身所示

以及委员会进一步重申,并非所有驱逐都属于强迫驱逐的范畴。该禁令不适用于根据国内法和国际人权规范进行的驱逐,即使是非自愿的驱逐(见第7号一般性意见,第3段)。这意味着,首先,驱逐必须诉诸“普遍福利”要求来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在驱逐的各个阶段都必须提供充分的保障措施。这可以通过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的一般限制条款和关于适足住房权的条款 电子邮件营销 以及委员会相关权威解释的综合解读来推断。同样,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承认的住宅不受干涉的保护也为此类干涉留下了空间,前提是这种干涉是法律规定的、符合《公约》的一般目标并且是合理的(见第16号一般性意见,第3和4段)。《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七条和其他人权框架所保障的 體育新聞 891 财产权也不是一项绝对权利。国家可以根据法律和人权规范为公共目的征用私人财产。总体而言,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存在需要保护的首要公共利益或普遍福利,并且这些措他们的生活方式 施符合国际人权法的严格先决条件,那么导致DID的驱逐和土地征用是合理的。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当涉及土著人民时,例外情况更狭窄,条件也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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