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际法院(ICJ)有权解决有关1951年《难民公约》(第38条)和1967年《议定书》(第4条)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但迄今为止,它尚未作出任何相关判决或咨询意见。各国尚未表现出对启动法院关于《难民公约》的管辖权的兴趣,但它们在与人员跨境流动或国际保护广泛相关的各种争端中都这样做过:拉丁美洲外交庇护(“庇护案”和 “哈亚·德拉托雷案”)、领事协助(“拉格朗案” 和“阿韦纳案”)以及引渡、逮捕或移交涉嫌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员(“逮捕令案”和“哈布雷案”),以及恐怖主义(洛克比 案)。
由于利比亚和叙利亚战争以及萨赫勒地区贫困的共同影响,世界正面临二战以来最严重的移民危机,其破坏性之强令人担忧。因此,我们有必要思考国际法院参与全球移民管理和国际保护工作所带来的挑战和益处。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探讨:(a) 必要性;(b) 可行性;以及 (c) 国际法院潜在裁决的贡献。
为了澄清并调整不推回原则的核心
要素以适应当代移民管理的现状,国际法院的参与是必要的。任何其他司法或准司法机制都无法在普遍层面上履行这一职能。
首先,应根据责任分担和团结原则来解读“不驱回”。“不驱回”或许是《难民公约》的核心原则,但由于《公约》通过以来的时间跨度,国家实践发生了迅速变化,且并非始终没有争议。因此,有必要明确“安全第三国”和安全原籍国概念的含义,以及根据相关国家的接收能力和财政资源,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重新安置难民的方式。
其次,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其他机制得到权威性的解答。《难民公约》体系并不包含一个由通过透明程序选出的独立专家组成的准司法机构,该机构拥有类似其他人权机构(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裁决争端和通过一般性意见的权力。联合国难民署是一个行使国际公共权力的机构,其裁决权有限,且仅限于难民身份认定案件,但其活动和立场融合了法律、政策和实用主义。执行委员 退出数据 会的结论和联合国难民署的指导方针是软性法律文书或专家意见,而非对国际法的权威性解释。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难民公约》第35和36条规定的监测和报告机制与后来商定的人权条约体系存在差距。
缺乏普遍适用的权威解释体系
导致对不驱回原则和责任分担原则缺乏普遍接受的解释标准。各国法院和欧盟法院部分填补了这一空白,它们从自身宪法体系和国家或超国家利益的角度对《难民公约》进行解释。然而,从《公约》的角度来看,这些解 的视频比营销人员制作 释似乎只是一些中断的解释性替代方案,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普遍规则,但并非划定过去与未来界限的权威解释。此外,各国、民间社会组织和联合国难民署持续争夺《公约》的语义主导地位,这加剧了规则的不确定性。结果,不驱回原则作为一项普遍原则的演变无法达到结晶点,反而使该原则的根本规范性特征被一种更开移 我的电话号码 民治理中缺失的 放的原则所取代,而这种开放性原则越来越无法稳定规范性预期。因此,政策(和政治)往往会取代法律,而不是在结构上与法律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