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国家选择法院(例如,通过插入具体的条约条款),、同时提起诉讼和依次提起诉讼。《非洲人权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6(7)条允许所有这些选择,但已由相关国家和解的案件除外。
反对择地审理的观点是,存在并使用多个场所来裁定人权诉讼可能导致法院倾向于针对其“客户”采取量身定制的方法,并可能增加判决冲突的风险。择地审理已带有负面含义,尽管同样可以说,由于国际法的分散性,择地审理并不属于国际法范畴。单一关注法律解释分歧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被过分强调了。选择审理场所可以通过法院之间的对话来激发创造力,而法院之间的良性竞争可以提高裁决质量,并鼓励它们相互监督。
人们经常认为
各国可以通过承认人权保护中的最低公约数来利用国际法院和机构在人权问题上的不同观点,但没有先例支持这种说法。
监督其他人权条约的焦虑
其他人权条约,尤其是联合国人权条约,可能由区域人 欧洲数据 权法院管辖和执行,这种前景令人不安。诚然,将这样的任务委托给区域人权法院并不常见。然而,既然奥地利人权法院(ACtHPR)拥有明确的管辖权来适用和监督联合国人权条约(前提是该条约已得到相关国家的批准),我们为何对ACtHPR的权威如此不信任?
个原因在于区域法院在适用
宣布违反行为和监督联合国条约方面的权威。国际法院在区域层面的职能使其在全球层面的相关性受到质疑。对国际法特殊化发展风险的关注可以追溯到对设立中美洲法院的反对。将美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视为存在问题的第二个原因在于,专门的国际法院会造成对国际法解释分歧的风险。这种思路坚持强调受权解释、适用和监督特定条约和/或主题领域的国际法院所带来的所谓风险,因为对相似 了解您想要吸引的患者的需求 或相同规则的不同解释可能会破坏国际法的完整性和整体一致性。
分歧的风险被过分强调。寻找并强调少数分歧和/或分歧的 體育新聞 891 例子会扭曲国家和个人可以行使所 国际法院之间沟通与协调的整体情况。此外,人们常常忽视,不同的解读甚至分歧是国际法性质和功能的必然结果。我们应该首先认识到,国际法院对国际法规则内容存在分歧是一种健康现象。如何看待分歧也至关重要。分歧与国际法的发展(或发展国际法的潜力)之间只有一线之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