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在即将出版的专著《权利诉求:欧洲超国家法院与移民权利困境》(剑桥庇护与移民系列)中所述,管理一个成功的测试案例是一条漫长的道路。它早在实际申请提交之前就开始了,并在判决数年甚至数十年后结束。因此,本文的简短分析将仅限于此特定阶段出现的问题。
首先,该申请仍需被宣布为可受理。法证建筑提供的清晰事实陈述和美联社的全球媒体报道无疑增加了欧洲人权法院处理此事的紧迫性。然而,除了下文讨论的核心管辖权问题之外,移民相关申请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它们被宣布为不可受理或从法院的案件清单中除名。一方面,政府能够通过部署“预防性措施”来增加此类情况的数量,例如向个人授予特殊许可以换取取消法律诉讼。另一方面,律师在与被驱逐出境或被迫“非法”的客户保持联系方面经常遇到实际困难。在本案中,15 名申请人现在居住在意大利,这降低了完全被除名的风险。然而,就遣返利比亚造成的人权侵犯而言,人权律师仅依赖两名现已返回尼日利亚的申请人的说法,其中一人在撤回后被出售。与被强制遣返的客户失去联系的危险非常真实,正如胡森案所证明的那样。在该案中,律师(后来也提起了希尔西案)无法向法院证明他们仍然合法地代理了84名从兰佩杜萨岛被驱逐到利比亚的人。
还必须谨慎对待通过限制性或
界限性”判决带来的不利后果,因为这些判决表面上只会改善情况。申请人及其辩护人的明显目标是让法院通过裁定缔约国在其官员“仅”装备、训练并可能指导第三国船只时也能对人员保持有效控制来维护其管辖权。当然,这种模式本身与以往的做法相比是一种进步。2012年,欧洲人权法院谴责意大利在Hirsi案中采取“推回”政策,当时意大利海岸警卫队拦截了一艘移民船,并将约200名乘客遣返利比亚。面对《欧洲人权公约》域外适用的问题,法院声称申请人“一直处于意大利当局的持续和排他性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控制之下”(第81段)。结果不仅 手机号码数据 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关于驱回的规定,也违反了第3条禁止集体驱逐的规定。 《公约》第四号议定书第四条。曼恩(2013)首次指出,法院实际上审查的是“原始”版本的拦截。曼恩认为,这样的判决甚至可以作为法律上更先进政策的“蓝图”。撤回安排恰恰属于这一范畴,用维奥莱塔·莫雷诺-拉克斯(2017)的话来说,它建立了“非接触式控制”,她同样担任本案的律师。
不难想象本案中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如果法院认为意大利海岸警卫队未能说服利比亚官员与德国非政府组织合作,情况会如何?不仅愤世嫉俗者会假设未来的“海上闹剧”是为了满足司法观众的口味而上演的。另一个双刃剑的结果是,法院只处理具体的救援行动,却拒绝讨论意大利是否通过签订双边协议将潜在难民遣返利比亚,从而违反了不驱回原则。
最后,在容忍边境管制造成的附带损害已成 与 Saravana Kumar 一起从初创企业走向成功 为普遍现象的当下,申请人及其辩护人面临着一场政治上的艰苦斗争。可悲的是,欧洲的超国家法院也未能免受这种条件反射的影响。欧盟法院在最近几个月避免了两次重大“意外”。它通过一项复杂而形式主义的判决,否认了对欧盟-土耳其协议的管辖权。在X 和 X案中,欧盟法院裁定,根据欧盟法律,比利时没有义务向国外使馆发放人道主义签证,并驳回这一裁定,否则将“破坏(失败的)都柏林体系的总体结构”(这可以说是关键所在)。但政治也在Hirsi 案中发挥了作用。事实上,意大利在 2009 年贝卢斯科尼政府执政期间只推行了几个月的抵制政策,甚至在Hirsi申请公布之前就因各种原因暂停了该政策。到2012年初裁决时,执政联盟已 我的电话号码 民易主,这使得(新)意大利政府更容易接受裁决。本案申请人面临的挑战是说服欧洲人权法院,撤回政策不仅不人道,而且具有可扩展性,即这些政策实际上并不像其诉诸斯特拉斯堡法 支持者所宣称的那样“遏制潮流”。公众也必须被说服,因为即使是积极的判决也可能在整个欧洲引发不必要的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