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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使管辖权时引入适当性考虑

国际法中不太可能的主题?

我们是否也因为区域人权法院(ACtHPR)的特定领域而不愿接受区域国际法院监督联合国或其他全球条约的设想?实施国际司法和发展国际法的城市和空间的固定性,根植于这些进程发生城市的数量和地理位置的有限性。“日内瓦法”和“斯特拉斯堡法”赋予国际法以特定的位置,并讲述了一个具体的发展故事。这无疑阻碍了我们充分考虑那些看似不可能发现国际法的地方。ACtHPR可以被看作是另一种似是而非的国际法图景的一部分,其设计与区域人权法院的主流“成功模式”以及一般国际裁决机制的“模板”有所不同。

 

话虽如此

根据未来提交给奥地利人权事务委员会(ACtHPR)的案件,或许有必要找到方法来管理其广泛的实质管辖权。奥地利人权事务委员会可能正在制定一项在行使对《欧洲人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ACHPR)以外的其他人权条约的管辖权时保持司法克制的政策。该委员会宣称,如果它已经根据《宪章》的相关条款对类似的侵权指控作出了裁决,则无需考虑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Viber 号码数据 际公约》的侵权指控。然而,委员会并未明确何时无需考虑此类指控的标准,总体而言,奥地利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做法并不一致。最近,它裁定了违反其他人权条约的行为,但完全没有援引《欧洲人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可以为此类司法实践提供不同的法律依据。首先,国际法院有权决定索赔范围,确定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和索赔性质如何影响争端主题。其次,出于程序经济的原因,国际法院可能不会处理申请人的所有意见或有关投诉的所有可能的法律依据,只要这种方法不是过度简化。

第当有许多规则适用时

也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这不一定是特别法的问题,而是希金斯所说的“将法律 从而破坏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体系置于难题的核心”的问题(见《关于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

总而言之,ACtHPR 是一个具有创新特征的 體育新聞 891 国际法院。因此,问题在于,我们是否应该仅根据现有机构的标准和经验来讨论和评估新的机构,还是也应该以新的视角来解释和理解先前的机构。反过来,ACtHPR 也邀请我们重在行使管辖权时引 新思考如何看待新旧国际法院,并为国际司法解决开辟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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