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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申请或咨询意见请求启动国际法院

这种做法不仅会适得其反,而且违背了国际法区域化的理念,即允许地方司法机构根据当地情况调整规则。相反,我认为区域化预设了一个最小但界限清晰的重心来维系整个体系。为了维护普遍保护体系的宪法基础,有必要清晰地理解不驱回原则作为适用于难民和逃离战争及人权侵犯的人员的条约法和习惯国际法。

(b)可行性

存在不同的可能性

国可以就另一国涉嫌违反《难民公约》或习惯法上的不驱回原则提出申请。一国决定使用这种途径的可能性很小。申请人必须对此类案件的结果有浓厚的兴趣,参与漫长而复杂的司法斗争,并可能至少暂时损害其与被告国的关系。此外,在最近的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联邦 (2011年)和马绍尔群岛诉英国(2016年)案件中,国际法院将“争端”的存在解释为其管辖权的条件,但解释得相当狭隘。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双边争端,仅仅通过在国际论坛上的一般性声明来提供存在争端的证据是不够的。因此,国际法院原则上排除了符合国际利益的“民众行动” 的可能性。最后,即使可以确定存在双边争端,也绝不能确定其是否会集中于对国际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它可能会根据争端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更有希望的是请求联合国大会发表咨询意见。这里的可行性问题涉及更广泛的政治秩序,因为联合国会员国必须被说服通过一项请求咨询意见的决议。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最初会犹豫是否采取此类举措,因为他们不愿承担程序风险。民间社会和难民署可能会担心保守的意见会限制难民的权利。各国则担心国际法院会以更自由的精神重新审视《公约》。

事实上,没有人能够预测咨询意见的结果。法院有时表现得“保守”,例如在关于威胁或使 Viber 手机数据 用核武器的意见中,有时又表现得“进步”,例如在关于修建隔离墙的意见中。因此,程序风险确实不容忽视。主要行为体更愿意继续进行难民权利与国家主权的较量,即使输掉一场战斗,他们也可以希望改日再战。大会动员的一个现实可能性是创建一个“负担最重的国家联盟”,例如欧洲和非洲,主张将全球负担分担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与不驱回原则同时适用。

贡献推进移民治理

移民治理的进步将首先使移民和难民受益,因为国际法院将有机会明确各国在管理 如何证明你的产品是最好的 流入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并制定相应的难民权利保障措施。迄今为止,关于不驱回原则的法律讨论一直集中在进入东道国领土的范式上,而真正的问题在于防止遣返原籍国以及如何通过各种政策手段为特定人群提供有效保护。这两种选择的冲突已经发生,但方式相当“粗暴”。民间社通过国家申请或咨 会组织要求为移民和难民提 我的电话号码 民供前往其目的地的自由,即使欧盟在没有清晰理解安全第三国或不驱回原则的概念的情况下就对外提供或拒绝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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