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中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一个占领国——其占领权最初可能合法——是否可以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关于占领法的基本原则而越过红线,成为非法行为。鉴于当今世界发生的几起长期占领事件,这个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主要文书,包括1907年《海牙章程》、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以及1977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均未提及此问题。然而,若有目的地解读这些文书,并结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便可得出结论:意图将占领变为吞并和征服的占领国,即为非法占领者。
在我作为年以来巴勒斯
坦被占领土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于2017年10月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中,我主张,可以从包括占领法在内的国际法一般原则中推导出一个四部分测试,以确定占领国的地位是否已变为非法。违反测试的四个部分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使占领国被认定为非法占领者。这一结论建立在E. Benvenisti、O. Ben-Naftali、A. Gross & K. Michaeli以及A. Gross等人先前的研究基础之上。
在阐述四项测试之前,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际法评论员提出了这样的主张:长期占领——长期占领——应被视为占领法下的一个特殊类别。这些评论员指出,在长期占领的情况下,占领法可能需要进行修改,以使占领国能够根 欧洲数据 据不断变化的行政需求以及新兴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对该领土维持有效的统治。因此,他们认为,占领法核心的保护主义原则需要灵活解读。
虽然“长期占领”或许是
个描述长期占领的有效术语,但如果不分析占领为何持续如此之久,以及占领国是否仍在真 此类程序建立在神经网络的基础 诚地执行占领,并坚定地决心在尽可能短且合理的时间内将整个被占领土交还给主权国家——人民,那么将其作为占领法中的一个独立法律类别就不合适。否则,“长期占领”的概念很可能沦为一种法律幌子,掩盖事实上的殖民行为,并违背占领的短暂性和特殊性。
拟议测试的四个部分是:
(一)占领国不得吞并任何被占领土
在现代世界,占领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获 我的电话号码 民得征服、吞并或取得其占领的任何部分领土的主权。这是现代国际法最完善的原则之一,并得到普遍认可。奥本海姆认为,交战占领不会在占领国的权力包括以色列对巴勒 中产生哪怕一丝主权:A. 格罗斯,《墙上的文字》(2017),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