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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领期间领国应采取符合被占领人民最大利益的行动

 

占领国在整个占领期间,必须以被占领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进行治理,且仅受占领军当局合法安全要求的约束。这一原则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被比作信托或受托关系,其中,主导当局必须首先以受保护个人或实体的利益为出发点:A. Gross,《墙上的文字》(2017年),第26-29页。1907年《海牙章程》、 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以及现代国际人权文书包含多项条款,旨在保护被占领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然资源、机构、公民生活、基本人权和潜在主权,同时将占领国的安全权力限制在真正需要安全管理占领区范围内。因此,占领国不得以自私自利或贪婪的方式管理占领区,其行为必须符合其受托人的责任。

巴勒斯坦人民事和商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障碍和限制已造成领土空间扭曲,导致经济高度依赖和受抑制,贫困加剧,在可预见的未来扭转命运的希望渺茫。根据世界银行、联合国、B’Tselem、以色列公民权利协会和巴迪尔最近的报告,与以色列定居者相比,西岸的巴勒斯坦人在民事、法律和社会条件方面明显处于劣势;他们的行动自由受到严重限制,无法获得水和自然资源;以色列实施了极具歧视性的土地规划和住房许可制度以支持其定居点计划;许多西岸社区生活在强制迁移和土地没收的威胁之下。东耶路撒冷和加沙的巴勒斯坦人也忍受着占领造成的悲惨生活条件。

占领国必须本着诚意行事

诚信原则是国际法体系中条约解释的一项基本规则,已成为现代国际法中几乎所有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该原则要求各国以诚实、忠实、合理、勤勉和公平的方式履行其义务和责任,以实现法律责任的目的,包括协议或条约的目的。反过来,诚信原则也禁止各国参与任何有损于义务目的和宗旨的行为,或任何滥用权利以掩盖非法行为或逃避承诺的行为。

因此,占领国有义务以善意治理领土,这可以通过其遵守以下两项义务来衡量:(一)遵守适用于占领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具体规定;(二)遵守联合国或其他权威机构发布的与占领有关的任何具体指示。

以色列在占领期间被认为违反了多项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规则。除了非法 电报号码 并东耶路撒冷外,其定居点建设也屡次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定性为非法。此外,以色列还经常使用被禁止的集体惩罚手段,例如拆除涉嫌恐怖主义或违反安全规定的巴勒斯坦人家庭的房屋,以及长期关闭巴勒斯坦社区。此外,以色列还违反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自1967年以来就其占领问题通过的40多项决议。

纳米比亚咨询意见

1971年,国际法院在其纳米比亚咨询意见中指出,托管国的吞并行为非法,托管国必须以托 健康科技行业的特别提款权指南 管人的身份为领土人民的利益行事,必须善意履行其义务,托管的最终结果必须是自决和独立。法院还裁定,托管国违反其在国际法下的基本义务,可导致其在托管领土的持续存在属于非法,尽管《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对此问题保持沉默。国际法院认定,由于南非渴望吞并、长期驻留、未能履行托管义务以及恶意管理,南非已成为非法托管国。

同样的道理,在适当修改后,也适用于判定占领国是否仍为合法占领者。虽然托管地受《公约》管辖,而占领地主要受《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制,但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分支。南非(作为托管国)和以色列(作为占 我的电话号码 民领国)都是外来统治的典型例子,在这两种情况下,统治国都有责任尊重自决权,在这两种情况下,吞并都是严格禁止的,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国际社会都有占领期间领国应采取 责任密切监督外来统治,并使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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