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引起的流离失所”(DID)一词本身就反映了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它们恰如其分地代表了这种非自愿流离失所形式所带来的困境。一方面,“发展”具有积极的含义,因为它代表着特定社会的社会和经济进步;另一方面,这会带来各种社会经济风险。DID,无论随后是否有计划的重新安置,都是指为了给发展项目腾出空间而被迫离开家园或惯常住所的人。随着大型发展项目的激增,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人口稠密的国家,DID 已成为国内流离失所的主要原因之一,估计每年有 1500 万人受到影响(参见Heather Randell,2017 年)。
离散性移民 (DID) 对流离失所者而言,存在各种风险和影响,从固有的社会经济问题到严重的人权侵犯。当重新安置方案缺乏公平标准且缺乏充分的程序保障时,风险和影响尤为严重。DID 导致的土地征用和驱逐,使受影响者面临无家可归、无土地、收入损失或减少、社会解体等困境。
这进步加剧了恶劣的生活条件
粮食短缺,并增加了发病率和死亡率。DID 的这些后果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导致受影响者长期陷入贫困。总而言之,正如迈克尔·塞尔尼亚 (Michael Cernea) 所言,“被水坝、水库或高速公路强行赶出自己的土地和栖息地,不仅会立即带来混乱和痛苦,还可能带来严重的长期风险,使他们变得比流离失所之前更加贫困,经济上更加脆弱,社会上更加解体”(参见迈克尔·塞尔尼亚,收录于 电报列表 蒂姆·艾伦 (Tim Allen) 编,1996 年)。基于此背景,本文试图阐明 DID 引起的社会公正问题。
DID 过程中的社会正义问题
社会正义,由约翰·罗尔斯提出,并被当代著作进一步阐释,包含两大原则:平等和分配正义。平等,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是“平等自由原则”,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第二项原则,即“差别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只有在“最大限度地造福于最弱势群体”且“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职位和岗位相关”的情况下才是可接受的(参见约翰·罗尔斯,1971)。
这与分配正义密切相关
后者强调所有人/民族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机会并享受其中的利益。社会正义也与现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代人权观念密切相关,因为平等、不歧视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在人权文书中得到广泛认可,这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鉴于此,差异性人格障碍及其带来的社会经济风险引发了诸多社会正义问题。
首先,发展的成本往往由弱势群体承担。发展项目造成的非自愿流离 體育新聞 891 失所也同样如此,尤其对最边缘化的群体影响尤为严重。例如,在1951年至1991年期间,印度因发展项目而流离失所的原住民占总人口的40%,尽管他流离失所意味着人们 们仅占总人口的8%(参见Jason Stanley,2004)。